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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20-07-09 16:12:52    来源:云南专升本    点击: 考生交流群+加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在学院规定的很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修满相应学分(还包含选修课及课外学分),毕业实习环节、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355分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中的一项,或者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专业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4.若在校期间受过一次记过或一次留校察看处分(不在留校察看期),但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含2.0)(各门课程平均分70分及其以上),并符合以上条件者(很后一学年参加国家级考试,如全国大学生外语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除外);

      5.在校期间受两次及其以上记过或两次留校察看处分(不在留校察看期),但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 及其以上(含3.0)(各门课程平均分80分及其以上),并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者:处分后毕业前获得校级及其以上三好生及很好学生荣誉;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其以上;考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也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申请,(很后一学年参加国家级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除外)。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二条要求者;

      2.在很后一学年参加国家级考试(如全国大学外语考试)违纪、作弊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在校期间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或正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并不符合第二条第五款条件者。

      第四条 对暂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评定及补授学位:

      1.因成绩原因未获得毕业证书者,在毕业(结业)后五年内,重新修读(或自修)未通过课程并参加学院组织的每年一次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其他条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

      2.毕业时因学位英语成绩不合格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五年内,可回校参加学院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3.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处分或参加国家级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未取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五年内,可回校参加学院组织的思想品德表现的审核和每年一次的本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合格者。

      4. 在校期间因纪律处分未授予学位者,毕业后五年内,可回校参加学院组织的思想品德表现审核,并且满足以下任何一项要求者:在毕业后五年内考取研究生;以课题负责人完成一项及其以上州(市)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 篇及其以上。

      第五条 因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未授学位的往届生,在毕业(结业)后又受到党纪、国家法规、单位纪律处分者;因成绩原因或纪律处分等原因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回校参加补考、补授学位的考试中作弊者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取消其补授学位资格。

      第六条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全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学术机构,由十九至二十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党政主要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各系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应当具有高职、副高职职称)。每届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届中委员补选,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

      2.做出撤销不符合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4.修订《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5.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受理各专业学生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并提交当年的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2.负责审核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资格和条件,并将审核情况及材料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组织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4.负责将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三天),受理举报和申诉;

      5.为经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证书;

      6.按时向省学位办上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7.完成学士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

      1.学生本人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以大班为单位,班主任收齐、审核签字、系学办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所在系(专业)教学秘书,各系(专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注明原因,专业主任、系主任审核签字),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专业上报的初审结果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3.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审结果公示(三天),对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我院2008级学生起执行,2007级及以前毕业生按《昆明医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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