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1〕7号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省属高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云南边疆解“五难”惠民工程精神,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边境地区和藏区基层单位就业,参照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10年,我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现将2011年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布置如下:一、高校工作请各省属高校按照《办法》各项规定,一方面完成2010年8月30日后就业的2010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申请和初审工作;另一方面尽快布置和组织即将于2011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申请和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通过初审的两个年度毕业生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到省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复审。待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通过复审的毕业生材料返还高校后,各高校需将材料交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带往就业地用人单位报到或在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补办前一年在岗情况。我省省属高校具体名单见附件1。二、各州(市)及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接到各省属高校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通过复审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格式见附件3)加盖公章返还各省属高校,同时将通过复审的名单转各州(市)教育局资助部门备案。各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转来的代偿对象名单后,由其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名单备案,并将在辖区内各县基层单位就业的代偿对象分别转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各用人单位提交《审核表》。县级资助中心汇总后,填写《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该汇总表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同时,县级教育资助部门应将服务年限未满3年的、被取消代偿资格的代偿对象名单汇总后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三、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工作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于2011年9月10前补办2010年毕业的代偿对象过去一年在岗情况核实和确认,并按《办法》规定逐年办理代偿对象在岗情况核实和确认。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应在每年9月10日前将《审核表》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的惠民政策切实落实到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有效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边境、藏区等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促进边疆和藏区建设,从而推动我省各地区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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